为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质量奖宣传引导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保证评选工作公开、公正、科学,现面向社会征集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标识。
一、征集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
二、标识设计要求
(一)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标识要体现质量发展、以质取胜的理念,体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内涵,展现新疆区域特征。
(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应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中文字样,并能体现奖励的时效性。文字与图案一体,相辅相成。
(三)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标识要稳重大气,积极向上,艺术性强,造型美观简洁,特征明显,视觉形象鲜明,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可应用于多种形式的宣传。
(四)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标识不能与其他标识近似或雷同,不能违背有关国家、民族或风俗习惯禁忌。
三、 提交程序
(一)应征作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提交。每一份应征作品包括《报名表》、《设计稿》和《设计说明》,设计稿件以jpg或bmp格式提供图片文件。《设计稿》和《设计内容》中不得出现任何与创作者有关的信息,所有此类信息只需填写在《报名表》中。
(二)应征者可在刊登征集启事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xjzj.gov.cn)下载报名表。
(三)应征作品书面材料请于5月25日前提交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电子邮件发送到:
xinjiangzhjm@126.com
(四)所有征集方案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行留底。
四、评选奖励
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并报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审定。对最终录用作品将给予壹万元奖金(此奖金为税前金额,税费由获奖者自行交纳),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作品人数不限,多人合作视为单位设计,但必须为投稿单位或个人原创,如涉及版权纠纷等法律,一律由作者本人负责,主办单位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
(二)获奖作品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投稿人的承诺,其著作权全部归主办单位即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有,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拥有该作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使用权和发布权等,有权对设计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
(三)凡参加征集活动的投稿人均视同认可本声明内容。主办单位对本次征集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赵江漫 王建涛
电话/传真:0991-2312534
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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