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砚山“三山五湖一体”的生态宜居型城市,彰显砚山特色,塑造砚山品牌,提高砚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砚山城市形象标识。
一、征集范围
全国所有广告或城市形象设计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征集活动。
二、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以邮戳时间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三、征集要求
1、充分体现砚山的历史文化内涵、地域特色元素和城市风貌。
2、突出主题,简洁明快,构思新颖,寓意深刻,视觉形象鲜明,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独特性、创意性、可观性,要文化感和时代感兼容,具有亲和力,富有艺术感染力。
3、要有较强的应用性,在重大活动、公共建筑、城市窗口、公共设施、城市宣传等各方面宣传使用时能够自然协调、和谐相融。
4、本次征集活动以应征作品为对象进行征集、评选。对于每一件应征作品,应征者应提交包括《砚山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报名表》、《砚山城市形象标识设计稿》两份文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或其中任何一份文件不符合规定者,将不参加作品评选。
5、《砚山城市形象标识设计稿》应包含砚山标识的绘制形象、名称和设计说明。
6、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
四、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方式
将作品(包括《砚山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报名表》和《砚山城市形象标识设计稿》压缩打包作为一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529051907@qq.com,并在标题注明“城市形象标识/作者”字样。
(二)邮寄或当面交付
邮寄地址: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编:663100 联系电话:0876-3122314 联 系 人:王敏超
当面交付作品的受理时间为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作品评选
(一)初审
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征集作品进行初审,评审出前10名;通过初审的征集作品即为入围作品,并在砚山政务网、砚山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布。
(二)终审
结合公众投票结果,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在10件入围应征作品中确定最佳砚山城市形象标识。
六、奖励办法
(一)入围奖
入围的城市形象标识10件,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最佳作品奖
在10件入围作品中评选出最佳城市形象标识作品1件,奖励人民币50000元;通过专家评审后,10件入围作品中无法评选出1件最佳城市形象标识作品,则自动取消此奖项,如再次开展征集砚山城市形象标识活动则另行通知。
上述奖励均指税前金额,获奖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
七、作品产权
所有提交至主办方的应征方案概不退还,应征者自留底稿。有关入选作品使用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照《著作权确认书》的相关约定。
八、有关声明
(一)投稿人须保证所投稿件为原创、且是未发表过的作品,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凡涉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主办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以此公告视同完成告知义务。
(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主办方拥有入围和获奖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
(三)稿件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稿者为准(依投寄当地邮戳时间为先后次序)。所有征集作品恕不退还,由主办方保管。
(四)本次征集不收取报名费,来稿的邮寄和作品制作等费用由作者自理。主办方不承担参投稿件在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途中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五)主办方在对提交的作品进行使用时,有权进行适当修改或对不适合的内容进行删减。
(六)主办方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中共砚山县委宣传部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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